
1、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(试行)》
附件五第二条第一款: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,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,并以1/2最低检出限报出,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。
2、《水环境监测规范》(SL219-2013)
12.2.5:年平均值以算术平均法计算,小于检出限的按1/2方法检出限参加计算。但在统计污染物总量时以零计。
3、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》(HJ/T 91-2002)
“当测结果在检出限(或最小检出浓度)以上时,报实际测得结果,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,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,并加标志位L,统计污染总量时以0计”;
4、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》(HJ 91.1-2019)
9.6监测结果的表示方法
9.6.1监测结果的表示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等要求来确定,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。
9.6.2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,报实际测定结果值;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,报使用的“方法检出限”,并加标志位“L”表示。
9.7监测数据的处理
对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测定结果,按以下原则进行数据处理:
a)日均浓度值统计时以1/2方法检出限参与计算;
b)总量统计时按HJ/T 92执行;
c)对于某一类污染物的测定,如果每个分项项目的监测结果均小于方法检出限,在填报总量的结果时,可表述为“未检出”检并备注出每个分项项目的方法检出限;当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分项的监测结果大于方法检出限时,总量的结果为所有分项之和,低于方法检出限的分项以0计。
5、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》(HJ/T92-2002)
10.5当某种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,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”。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,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。
6、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(试行)》(环办监测函〔2020〕82号)
第七点:当监测数据低于检出限时,以1/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和统计。
7、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》(HJ/T164-2004)
6.7.5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,报实际测定结果值;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,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值,并加标志位“L”。
8、《近岸海域监测规范》(HJ442-2008)
7.3监测数据产生后,在对数据准备性进行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,其中未检出部门按检出限1/2量参加计算。
9、《海洋监测规范》(GB17378.1-2007)
项目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/2以上(包括1/2)或不足1/2时,未检出部分分别取检出限的1/2和1/4量参加统计运算。
10、《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》(HJ/T166-2004)
11.3 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“未检出”报出,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最低检出限计算”;
11、《第2部分: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》(GB17378.1-2007)
4.4.低于检出限XN的测试结果,应报“未检出”,但在区域性监测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/2以上(包括1/2)或不足1/2时,未检出部分可分别取XN的1/2和1/4量参加统计运算。
